
公告日期:2025-08-29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负责提供与薪酬相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按各自分工分别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批准,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并做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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