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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01:13 股吧网页版
富满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总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财务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
资信不良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时,对于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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