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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29:10 股吧网页版
飞鹿股份: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和重视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为: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①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②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

(3)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超过3,000 万元。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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