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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14:14 股吧网页版
科蓝软件:《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
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再履行公司适当审批后核销。

(五)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六)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 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七)逾期五年以上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在会计上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说明情况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再履行公司适当审批后核销。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资产盘点表、资产保管部门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及内部核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内部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前期投入的项目成本预计确实无法得到补偿的,应说明情况,再履行公司适当审批程序后核销。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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