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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