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第九条 董秘办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1)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股东、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5)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本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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