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本条执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
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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