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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8:06 股吧网页版
科锐国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本制度所称外汇期权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决策机构,上述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由董事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3、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5、预计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以及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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