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七)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故处理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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