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条例》、《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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