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机制,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深交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第六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投票简称为“XX 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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