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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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等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以及 2025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
与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以及 2025 年激励计划以下
合称“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调整公司激励计划之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 2021 年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调整以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
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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