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股份
变动管理指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