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
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交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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