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
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
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
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
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
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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