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之规定;
二)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者不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较强的偿债能力,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者固
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单、房屋 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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