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保障。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分配周期
1、分配形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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