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9年 9 月 9 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送达《申请仲裁资料》及其相关文件,并于同日取得了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XA20190874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书》(厦仲文字20190874-1 号)。公司针对“延江新材料 X2015G04-G 地块厂房、办公楼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六三”或“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移交符合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及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审核认可的“延江新材料 X2015G04-G 地块”工程竣工内业资料;
②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付申请人延误工期损失费人民币 27,134,660.00 元及增加的监理费损失人民币 969,000.00 元(同时对于被申请人严重延误工期导致申请人在设备采购安装、生产经营等计划变更导致的综合性损失,申请人在此声明对被申请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③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付申请人质量整改费人民币 1,344,811.13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人民币 1,094,297.90 元;
⑤请求厦门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鉴定本项目竣工决算总价,依法裁决确认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款项应从被申请人可得的本项目结算总价款中予以扣减、并以此裁决被申请人应立即退还多收的工程款人民币27,964,524.12 元(已付款人民币 105,749,574.19 元,第三方造价公司核定的结算总价人民币 81,156,086.45 元,保修金人民币 3,371,036.38 元)及其利息给申请人,利息以人民币 27,964,524.1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计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该笔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约为人民币 150,117.00 元;
⑥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付申请人本案律师费用损失人民币 1,800,000.00 元;
⑦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含可能产生的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
具体情况详细公司 2019 年 9 月 11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提请重大仲
裁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厦仲裁字
20190874 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偿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监理费损失、优良工程质量违约金和整改费用 12,044,299.85 元(已抵扣申请人未付工程款 3,141,857.32 元);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本案律师费用损失 100 万元;
(三)本案鉴定费 723,420.68 元,由申请人承担 361,710.34 元,由被申请人
承担 361,710.34 元。申请人已预缴鉴定费 398,000 元、被申请人已预缴鉴定费332,000 元,与本案鉴定费冲抵后,余款 6,579.32 元由本会直接退回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 29,710.34 元。
(四)本案仲裁费 430,773 元,由申请人承担 215,386.5 元,由被申请人承
担 215,386.5 元。申请人已预缴本案全部仲裁费并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的仲裁费 215,386.5 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1、《裁决书》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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