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对境外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参照本制度开展存续期管理。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披露内容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本部;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当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须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并修改本制度的附件一信息,同时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证券部”);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和递交主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二) 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查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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