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股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
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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