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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