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关联方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的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行为的机制,严格防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平并规范地决策和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出现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得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将防范和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作为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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