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或将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有虚假记载的财务会计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八)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被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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