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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名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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