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 增加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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