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能力,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
或者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或缺少会计专业委员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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