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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生物: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名额的乘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
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其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投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应选董事的名额,应
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投选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名额的,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五条 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
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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