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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生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行为管理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
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的股份。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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