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董事会在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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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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