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按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借款、对外投资、重大产品或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子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事项除外),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购买资产、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或交易,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当事先报告公司,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议批准后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全资子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参照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 1-2 名监事)等议事机构。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其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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