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
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
(七)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漏重大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
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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