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于 60 日内根据本章节规定补充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
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和解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对董事的任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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