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督促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监管机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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