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金陵体育”)的委托,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规定,就金陵体育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金陵体育如下保证:金陵体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赎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赎回所涉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验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陵体育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及授权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20]3555 号”《关于同意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及上市情况
2021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公告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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