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5-015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建湖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21,875,840.1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园林”)近日收
到建湖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建湖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刘京
声、邢华良、赵一鸣诉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园林”)、
杭州园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将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开庭审
理。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
(二)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9,325,669.23 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683,493.33 元(以 19,325,669.23 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 1,802,913.69 元及欠付工程价款
利息 63,763.86 元(以 1,802,913.69 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标的合计:21,875,840.11 元
(四)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作为联合体共同从业主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沙庄古村临湖及村口片区文旅节点工程 EPC 总承包工程,两被告与业主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1、案涉工程审计完成后业主支付至工程款的 97%,留 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退还。
之后被告萧山园林与三原告共同签订《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将案涉工程(除设计之外)整体转包给三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决算造价按照与业主之间的工程决算审计为准。
合同签订后三原告按约施工,2021 年 7 月 8 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4
年 2 月 3 日业主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工程决算审计单,确认案涉工程除设计费之外的工程结算价款为 60,097,123.11 元。但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 38,968,540.19 元,仍拖欠原告大量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
二、 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沙庄古村临湖及村口片区文旅节点工程 EPC 总承包工程项目发包人,公司为该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萧山园林为联合体成员。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仅就该项目设计、
施工等合同约定义务向发包人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涉及对第三方的责任。
《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主体为萧山园林和刘京声,公司既未委托三原告开展工作,也未与其签署任何协议,且对其存在不知情,故公司无需向其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并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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