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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15:45:08 股吧网页版
杭州园林: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5-01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1,660,742.42 元(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及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

为 32,042,281.48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收到

工程款 32,042,281.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相应增加本期利润。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 95 号。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公告如

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博鳌

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由公司作为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

期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完工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和项目

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至被告处催要,被告承诺多次未兑现,至公司提起诉讼时

尚有 3,822.2281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82 万元管理费未支付。项目已经竣工验收

超过 6 年时间,被告拖延巨额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民事
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19,422,281.48 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
1,968.27 元,由公司负担 433,574.62 元,由被告负担 108,393.65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民
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结算价包括设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勘察费和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等,将合同总价与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混同,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民事判决;
(二)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32,042,281.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2,042,281.4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7 月 9 日开始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以 32,042,281.48 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2 月 11 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1,968.27 元,由公司负担 361,813.27 元,琼海市农业农
村局负担 180,15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44,856.86 元,由公司负担 261,354.11
元,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183,502.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为32,042,281.48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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