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转 0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 10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转 0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致: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迎亚律师、汪节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正元转 0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 本 所律 师 核 查 ,公 司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25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3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舒心路 359 号正元智慧大厦 A 幢 18 层大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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