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0 15:31:49 股吧网页版
南京聚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5-088
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特定股东蔡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96.2106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87%)的特定股
东蔡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8 月 14 日
—2025 年 11 月 13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96.2106 万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0.87%)。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蔡静

2、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回购股份比例

蔡静 96.2106 0.87% 0.8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系个人资金需求。

2、蔡静持有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减持期间

股东名称 减持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股 减持期间

(万股) 比例 份比例

蔡静 96.2106 0.87% 0.88% 2025 年 8 月 14 日—
2025 年 11 月 13 日

注: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蔡静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 3 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4)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单位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5)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次拟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股东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