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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