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事项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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