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以及《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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