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各附属分、子公
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
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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