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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