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19:52:08 股吧网页版
新劲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1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搜寻、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按公司实际需求
召开会议。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
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