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1),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
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应当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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