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股票上市规则》《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具有第三款条件的除外)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若该被担保单位负债率超过70%,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责任单位是财务管理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
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部门领导批准,公司财务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五)公司曾为其担保,但被担保人逾期还款至今尚未清偿,或在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尚未向公司清偿欠款的;
(六)连续三年亏损,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也无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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