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19:52:08 股吧网页版
新劲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1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
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

(十六)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