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2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新劲刚实行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新劲刚前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
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劲刚为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0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即向全体股东每 10.0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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