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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