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有关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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